羽毛球比赛规则
1. 计分
1.1 一场比赛以三局两胜定胜负。
1.2 11分制,任何一方只要将球打“死”在对方的有效位置,或者因为对方出现违例或失误,均可得分。
1.3男子单打、女子单打先得11分的一方胜一局。
1.4如果双方比分打成9平,获胜一方需超过对手2分才算取胜。
2. 交换场区
2.1 以下情况运动员应交换场区;
2.1.1 第一局结束;
2.1.2 第三局开始前;
2.1.3 第三局中或只进行一局的比赛中,当领先的一方得分为 11 分一局的 6 分时。
2.2 运动员未按规则 2.1 的规定交换场区,一经发现立即交换,已得分数有效。
3. 发球
3.1 合法发球
3.1.1 发球时任何一方都不允许非法延误发球;
3.1.2 发球员和接发球员都必须站在斜对角发球区内发球和接发球,脚不能触及发球区的界线;两脚必须都有一部分与地面接触,不得移动,直至将球发出( 规则3.4 )。3.1.3 发球员的球拍必须先击中球托,与此同时整个球要低于发球员的腰部。
3.1.4 击球瞬间,球拍杆应指向下方,从而使整个排头明显低于发球员的整个握拍手部。
3.1.5 发球开始( 规则3.2 )后,发球员的球拍必须连续向前挥动,直至将球发出。3.1.6 发出的球必须向上飞行过网,如果不受拦截,应落入接发球员的发球区内。 3.2 一旦双方运动员站好位置,发球员的球拍头第一次向前挥动即为发球开始。
3.3 发球员须在接发球员准备好后才能发球,如果接发球员已试图接发球则被认为已做好准备。
3.4 一旦发球开始( 规则3.2 ),球被发球员的球拍触及或落地即为发球结束。
3.5首局获胜一方在接下来的一局比赛中率先发球。
4. 单打
4.1 发球员的分数为0或双数时,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右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。 4.2 发球员的分数为单数时,双方运动员均应在各自的左发球区发球或接发球。
4.3 球发出后,由发球员和接发球员交替对击直至“违例”或“死球”。
4.4 接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接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,发球员就得一分。随后,发球员再从另一发球区发球。
4.5 发球员违例或因球触及发球员场区内的地面而成死球,发球员即失去发球权。随后,接发球员成了发球员,接发球员得一分。
5. 发球区错误
5.1 以下情况为发球错误 ∶
5.1.1 发球顺序错误;
5.1.2 从错误的发球区发球;
5.1.3 在错误的发球区准备接发球,且球已发出。
5.2 发球区错误的处理:违规的一方,对手得一分。
6. 违例
6.1 发球不合法;
6.2 发球员发球时未击中球;
6.3 发球时,球过网后挂在网上或停在网顶;
6.4 比赛时 ∶
6.4.1 球落在球场界线外;
6.4.2 球从网孔或网下穿过;
6.4.3 球不过网;
6.4.4 球碰屋顶、天花板或四周墙壁;
6.4.5 球触及运动员的身体或衣服;
6.4.6 球触及场外其他人或物体;
6.5 比赛时,球拍与球的最初接触点不在击球者网的这一方(击球者击球后,球拍可以随球过网);
6.6 比赛进行中 ∶
6.6.1 运动员球拍、身体或衣服触及网或网的支撑物;
6.6.2 运动员的球拍或身体从网下侵入对方场区,妨碍对方或使对方分散注意力;6.6.3 妨碍对方,如阻挡对方紧靠球网的合法击球;
6.7 比赛时,运动员故意分散对方注意力的任何举动,如喊叫、故作姿态等;
6.8 比赛时 ∶
6.8.1 击球时,球夹在和停滞在拍上紧接着又被拖带;
6.8.2 同一运动员两次挥拍连续击中球两次;
6.8.3 球触及运动员球拍后继续向其后场飞行;
6.9 运动员严重违反或一再违反规则8的规定。
7. 死球
下列情况为死球 ∶
7.1 球撞网并挂在网上,或停在网顶;
7.2 球撞网或网柱后开始在击球者这一方落向地面;
7.3 球触及地面;
7.4 “违例”或“重发球”已被宣报。
8. 比赛连续性、行为不端及处罚
8.1 比赛从第一次发球起至比赛结束应是连续的( 规则8.2 和8.3规定除外)。
8.2 下列比赛中,每场比赛的第二局第三局之间应允许有不超过5分钟的间歇;
8.2.1 国际比赛项目;
8.2.2 国际羽联批准的比赛;
8.2.3 在所有其他的比赛中(除非该国家组织预先公布不允许这一间歇)。
8.3 遇有不是运动员所能控制的情况,裁判员可根据需要暂停比赛。如果比赛暂停,已得分数有效,续赛时由该分数算起。
8.4 不允许运动员为恢复体力或喘息,或接受场外指导而中断比赛。
8.5 .1 比赛时不允许运动员接受指导(规则8.2和8.3的规定除外)。
8.5.2 在一场比赛中,运动员未经裁判员同意,不得离开场地( 规则9.2 所述除外)。
8.6 只有裁判员能暂停比赛。
8.7 运动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∶
8.7.1 故意引起比赛中断;
8.7.2 故意改变球的速度;
8.7.3 举止无礼;
8.7.4 规则未述的其他不端行为。
8.8 对违反 规则8.4 、8.5或8.7的运动员,裁判员应执行 ∶
8.8.1 警告;
8.8.2 对已被警告过的一方判违例。
8.8.3 对严重违反或屡犯者判违例并立即向裁判长报告,裁判长有权取消其比赛资格。
8.9 未设裁判长时,竞赛负责人有权取消违反者的比赛资格。
9. 裁判职责和申述
9.1 裁判长对竞赛全面负责。
9.2 临场裁判员主持一场比赛并管理该场地及其周围。裁判员向裁判长负责;未设裁判长时,向竞赛负责人负责。
9.3 发球裁判员负责宣判发球违例。
9.4 司线员负责宣判界内球或界外球。
9.5 裁判员应维护和执行《羽毛球比赛规则》,及时地宣判“违例”或“重发球”等。9.6 裁判员对申述应在下一次发球前作出裁决。
9.7 裁判员应使运动员和观众能了解比赛的进程。
9.8 裁判员可与裁判长磋商、安排、撤换司线员或发球裁判员。
9.9 裁判员不能推翻司线员和发球裁判员对事实的裁决。
9.9.1 在缺少临场裁判人员时,裁判员应就无人执行的职责作出安排。
9.9.2 有临场裁判人员不能作出判断时,由裁判员执行他的职责或“重发球”。
9.11 裁判员有权暂停比赛。
9.12 裁判员应记录与 9条 有关的情况并向裁判长报告。
9.13 裁判员应将所有仅与规则问题有关的申述提交裁判长(这类申述,运动员必须在下一次发球击出前提出;如在一局结尾,则应在离开场地前提出)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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